- 索引号:000014349/2018-00016
- 文号:保政发〔2018〕11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保靖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8-12-23
保靖县人民政府 澳门新濠天地印发《保靖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保政发〔2018〕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保靖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靖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9日
暂 行 规 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投资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规范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由县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含中央和省州投资及补助、县级预算资金、县级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主权外债资金,以及以县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资源资产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提出;
(二)规划选址;
(三)用地预审;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含节能评估审查、招标事项核准);
(五)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项目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预算编制、预算评审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审批手续;
(六)依法招投标;
(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八)综合验收;
(九)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十)资产移交、项目后评价。
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机制,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各程序涉及的审批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可以并联审批的环节推行采用“多评合一、统一评审”模式。(流程见附件)
第二章 项目决策与审批
第四条 县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项目的策划和开发前期工作,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分库。县发改局统筹建立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库,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编制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集中审定制度。县直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划、国家产业政策、政府投资项目库、县委县政府决策等依据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经分管县级领导审核后,由县发改局汇总提交县政府审定。审定后的项目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未纳入年度计划且没有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予立项。确需增加或调整的项目,投资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经分管县级领导同意后由县发改局、建设单位专题呈报县政府研究批准;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经分管县级领导同意后报常务副县长、县长批准。
第七条 县发改局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程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县财政、住建、规划、国土、环保、人防、审计、统计等相关部门。对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下,且不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县发改局及相关审批部门应当简化审批程序。
第三章 概(预)算管理与投资控制
第八条 实行投资概算审批制度。投资概算由县发改局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按照相关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审批,或由县发改局核实建议概算额度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与初步设计一并批复。实行概算评审与初步设计评审同步安排,合并评审。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九条 严格概算编制。投资概算应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建安工程费用(含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费用)、设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代建费、基本预备费等。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经批复或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除项目建设期间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突破核定的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按保政发〔2018〕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实行项目设计审查制度。项目设计方案应当坚持科学、经济、效益性原则,建设单位、主管部门需报县项目设计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实行县本级工程通用项目清单单价政府发布制度。根据本县实际物价水平及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县发改局负责适时组织政府投资项目价格审查专家委员会研究评审,定期发布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通用项目清单综合单价(上限定价)。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发布的清单单价。
第十二条 实行工程特殊项目单价会审制度。对无消耗量(定额)可套用的清单项目和无市场发布价的主要材料,或者合同对变更项目结算计价原则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单个子目涉及金额达10万元或占预(结)算总价5%以上的项目综合单价,由建设单位汇同县发改局组织政府投资项目价格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会审,合理确定单价价格。
第十三条 实行财政投资评审制度。县财政局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级次开展投资评审,重点对施工图工程量、材料价格计取、定额选用、清单项目特征描述、装修标准及综合经济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及经济性等进行评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复的设计概算中对应的工程建设费用及其预备费之和。建设单位对财政概(预)算评审价格合理性有异议时,应向县财政评审机构(或县发改局)提出申请,由县政府投资项目价格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集体复审。
第十四条 实行概(预)算财政评审项目价格集体审定制度。对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标控制价先经县政府投资项目价格审查专家委员会审议后,再报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审查委员会集体审定。
第十五条 实行工程变更审批制度。在核定的投资概算内,因设计变更、增加施工内容等因素造成工程费用超合同投资的按以下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一)超合同投资5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分管县级领导审批;
(二)超合同投资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次报分管县级领导、常务副县长审批;
(三)超合同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次报分管县级领导、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
第四章 工程招标与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招标与政府采购方式相结合实施。适用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批复、核准的招标(政府采购)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实施。
第十七条 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但施工合同金额在200万以上的应当按照发改部门批复的招标方式或财政部门批复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施工合同金额在200万以下的纳入建设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通过内部集体决策程序并报分管县级领导同意后,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或分散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和采购。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实行标准合同范本制度。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行业标准合同示范文本,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实行。合同可以约定工程结算以审计结论为依据。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事项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合同(协议)。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需要对原合同进行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报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请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审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必须确定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加强对施工现场及参建单位的管理及监督。现场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安全、质量、工期、投资规模控制等职责。
第二十二条 参建单位(工程咨询、评估、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采购代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和行业规范,履行相应的职责。参建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创造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可以在本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中给予适当加分奖励。
第二十三条 实行项目建设资金按进度拨付制度。合同一般应约定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在合同签订后可以支付不超过合同价款20%的工程启动资金,设立共管账户,由建设单位和建设方共同管理,完工后项目资金可以支付到80%。
第二十四条 实行项目限时结算制度。纳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完成项目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一般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请结算审计,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审计。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自竣工决算批复后依法办理公共资产登记,纳入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县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后评价,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完善投资决策、强化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和政府指令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和超概算10%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由审计机关组织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聘请具有政府投资项目协审服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其中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由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进行复审;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审计机关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复审。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编制结算资料,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严禁虚报结算价款。审计核减额超出10%以上部分的购买社会中介审计服务费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在结算价款中扣留支付。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依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违法或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程序履行各类批复手续的;
(二)违规干预招标采购活动的;
(三)立项评审、概预决算审查、审计及相关监督检查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四)因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行政处罚,依法依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违法或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程序的;
(三)擅自变更、扩大投资规模的;
(四)套取、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项目建设的;
(六)未及时结算,造成资金闲置、“趴帐”的;
(七)因故意或严重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
(八)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参建单位(同上)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在媒体上予以公布,并给予行政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与项目建设单位或相关方进行串通违法违规操作的;
(二)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的;
(三)无正当理由按时完成项目建设,造成工期延误的;
(四)未依据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及行业规范操作履职,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的;
(五)恶意虚报工程量,骗取建设资金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审计局、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附件:保靖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流程图
附件
保靖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流程图
编制项目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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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审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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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选址、用地预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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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可研报告 (10天以内,县以上审批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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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研报告审批 (3天以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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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审批、规划许可 | ||
初步设计、概算编制 | ||
环境影响评价 | ||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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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算评审初设评审 (5天以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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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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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设计审查 (5天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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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备案 (15个工作日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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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编制(10天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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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评审(10天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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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委员会审定 (5天以内,500万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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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30天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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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2天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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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建设、综合验收 (合同工期、单项验收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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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决)算审计 (60个工作日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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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支付 资产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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