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19-00245
- 文号:保政办发〔2019〕2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保靖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9-03-04
澳门新濠天地 澳门新濠天地印发《保靖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BJDR-2019-01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保靖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澳门新濠天地
2019年2月28日
保靖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09〕5号)、《湘西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州政发〔2015〕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县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变更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依规、依程序的原则进行,采取拍卖、招投标、挂牌、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且与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一致,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资产,主要包括闲置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船)和其他资产;
(二)报废、淘汰的资产。指丧失使用价值或因技术原因并经依法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导致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指由于债务人死亡、破产或长时期未履行义务以及由于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而造成的资产损失;
(五)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必须清晰。产权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须待产权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充分利用“湖南省行政事业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日常资产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涉密资产处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县财政局是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章 处置方式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划转,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单位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对外捐赠,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性资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用于公益事业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单位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四)置换,指以非货币或少量现金补差交易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损,指单位资产出现盘亏、毁损、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损失,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损失等情形,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废,指按照有关规定或经依法鉴定,对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形式。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丧失使用价值或维修价值,正常待报废的其他资产(不含房屋及构筑物、土地、车辆等专项资产),资产账面原值(含批量原值)3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
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之间划转、调拨、置换的。
(二)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报县财政局审批:
1.行政事业单位金额1万元以下的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2.行政事业单位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丧失使用价值或维修价值,正常待报废的其他资产(不含房屋及构筑物、土地、车辆(船)等专项资产)。资产账面原值(含批量原值)3万元(含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
3.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导致的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
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
5.行政事业单位跨级次、跨部门划转、调拨资产;
6.行政事业单位将资产划转或转让给其所属企业;
7.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配置的国有资产处置。
(三)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1.行政事业单位金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2.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出售或核销、对外投资(含股权)处置;
3.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船)资产处置;
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账面原值(含批量原值)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核(审批)或备案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
已批复的资产处置事项需对处置方式、评估价值等内容进行调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已批复的资产处置事项因故终止或未能在有效期限内完成的,应说明理由,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据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资金账目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或者超标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有权先行调剂使用,促进资源整合和资产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达到国家和行业更新标准的资产,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进行资产处置。
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提供相关文件依据。
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报损的实行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国库。
第四章 处置程序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提交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提出资产处置的具体意见,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审核。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对应上报县财政局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出具审核意见,签字盖章报县财政局。
(三)审批。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接到单位处置申请后,对资产处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权限及时做出批复。对审核否定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
(四)评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售、置换经批准后,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出具专项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报废经县财政局或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认定具有残值价值,需委托县价格认证中心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县财政局备案或核准后,作为确定资产处置价格的依据。
(五)处置。属于资产无偿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调入、调出单位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属于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经营性资产出租,纳入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属于资产报废,移交法定的专业机构办理报废手续。
(六)核销。资产处置完成后,行政事业单位凭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县财政局资产处置批复及处置结果有效凭据,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同时在“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核销资产卡片。
(七)备案。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每季度结束,10日内将本部门审批资产处置汇总报县财政局备案。经县财政局批准的事项,须在处置完成后将结果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时,应根据资产处置的不同方式提供以下资料: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二)国有资产权属证明及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等有效凭证;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四)报损、报废资产的技术鉴定;
(五)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
(六)因单位划转撤并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划转撤并批文以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
(七)具备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资产处置公示制度,其中房屋及构筑物、土地、车辆(船)、规定限额以上的规定资产等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应当通过社会媒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条 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县房地产管理局等应配合县财政局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未经县财政局批复处置的房屋构筑物、车辆(船)、土地等国有资产,不得办理资产变更过户登记手续,单位不得进行财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临时组建的机构或单位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而购置的国有资产,在临时机构批准撤销或会议、活动结束时,由临时机构和会议、活动主办单位登记造册,移交县财政局或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二十二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置国有资产。资产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资产处置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五章 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保险理赔收入等。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因处置国有资产发生的评估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公告费等税费,不得在处置收入中坐支或直接抵扣,其支出应当经县财政局核定后,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依法、依规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流失。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和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管,建立国有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等单位要加强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履行资产处置程序、审批程序或超越审批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对已获准处置国有资产不及时进行处置,继续使用的;
(四)不缴或截留、挤占、坐支、挪用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与受让方恶意串通,低价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资产处置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