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人民政府-保靖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_澳门新濠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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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靖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保靖县政府门户网 发布时间:2018-10-11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湖南省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和《湘西自治州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州政发〔20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州县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年度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由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域内重大建设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三条  组织机构。县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县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以下简称县重点办),负责县重点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  工作机制。县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一个重点项目、一名领导联系、一个部门主管、一个班子专抓、一套工作方案”的“五个一”工作机制,在下达的年度计划中明确一名县级领导联系一个县重点建设项目。各责任单位要相应成立项目班子,明确专人,编制方案,倒排工期,推动项目建设。项目责任单位每月27日前须将项目当月进度等相关资料报县重点办。

  第五条  项目储备。各责任部门要加强与上级部门沟通衔接,研判政策,把握重点,谋划储备重大项目。项目库储备的项目总投资须动态保持在110亿元以上。各责任部门须确保30%以上(以投资额为基数)储备项目的前期工作完成工可编制并获批。

  第六条  项目申报。各部门于每年10月底将本部门拟申报次年的县重点建设项目报县重点办汇总。申报项目须为本部门在库项目,年计划投资总量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30%以上。

  第七条  项目确定。县重点办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整理筛选汇总,提出次年度县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经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行文下达。已确定为国家、省、州三级的重点建设项目均纳入县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计划,考核内容以县定年度目标任务为准。

  第八条  项目调整。因国家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难以实施或年度目标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的县重点建设项目,项目责任单位须及时向联系该项目的县级领导汇报,经县级联系领导同意后由责任单位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调整申请,获批后报县重点办备案。调整投资总量达到本部门当年度项目计划总投资30%以上(含30%)的,年度不予评奖。

  第九条  制度管理。县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州有关项目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制度。

  县重点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需招标的事项,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县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把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州有关工程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档案,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第十条  项目结算。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和施工企业财务制度,及时、准确、完整编报各类财务报表和财务决算;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和审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项目完工后,由业主组织进行竣工验收,按相关规定,由审计机关对项目竣工结算进行审计。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不得擅自突破批准的投资概算限额,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进度管理。县重点办会同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及各职能部门在其职权范围采取月调度、季督查、年底考核等方式对县重点建设项目工作进行监管。

  第三章  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工作经费。县人民政府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用于重大项目前期及工作经费。项目前期和项目储备的工作经费由责任单位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审核,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县财政统一拨付。

  第十三条  优惠政策。

  (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全面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并根据工程需要,配套安排进场道路、供水、供电设施等临时用地。

  (二)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必须地方配套的资金,财政部门给予优先支持。

  (三)重点建设项目需金融信贷支持的,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协调争取金融机构优先考虑安排。

  (四)交通运输、电信、供电、供水、供气及材料供应等单位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需要。

  (五)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县直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切实优化重点建设项目工作环境,对县重点建设项目的各类检查须严格按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重点建设项目实施。

  第四章 考核机制

  第十五条  县重点建设项目考核按考核对象分为县重点建设优秀项目和县重点建设项目环境服务单位考核两个类别。

  第十六条  县重点建设优秀项目的考核内容为:项目形象进度、实际完成投资、项目日常管理、项目信息报送和项目储备情况。县重点办负责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和考核量化指标体系,负责年底考核排名并报领导小组审核,起草年底考核通报。

  第十七条  县重点建设项目环境服务单位年底考核由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优化办)组织,考核对象为具有项目建设服务职能的县直单位及项目建设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考核的内容为:优惠政策落实、相关手续办理、施工环境维护等情况,具体考核指标和方式由县优化办确定。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县五个文明建设绩效考核和县政府重点工作目标管理考评专项计分。

  第十九条  奖励

  (一)共设立三个奖项:

  1.县重点建设优秀项目:按年底考核得分由高到低排名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2名,奖励2万元,项目主要责任人记“三等功”一次;二等奖3名,各奖励1.5万元,项目主要责任人记“嘉奖”一次;三等奖5名,各奖励1万元;

  2.县重点建设项目环境服务单位:按年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考核得分由高到低排名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2名,奖励3万元,获奖单位主要责任人记“三等功”一次;二等奖2名,奖励2万元,获奖单位主要责任人记“嘉奖”一次;三等奖2名,奖励1万元;

  3.先进个人:从年度奖励的“优秀项目”和“环境服务先进单位”中,各推选一名对项目建设及环境服务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为先进个人,由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每人1000元奖励。

  (二)获奖单位奖金的50%主要用于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功人员,其余奖金的50%作为单位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  惩罚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项目责任单位评奖资格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一)项目建设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或引发群体性事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未严格执行预算,资金使用中出现挪用、挤占、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的。

  (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有关部门在稽查和审计时发现重大问题的。

  (五)因党风廉政、社会管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被“一票否决”的。

  (六)组织管理、协调服务工作上有严重失误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县内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保政发〔2016〕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重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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